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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垄断?
gsfei2009 | 2009-05-27 12:55:36    阅读:1056   发布文章

      

“路透北京4月23日电---中国商务部周四表示,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限制措施、滥用贸易救济调查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不容乐观。”

在看到这一消息的前一天,我参加了TI公司的一个新产品发布会,在其后的文章中有写到,“受美国技术出口约束的限制,超过200 MSPS以上采样率的模数转换器(ADC)不能直接在中国市场销售,这对ADC供应商进入中国的3G通信基站、中继器以及软件无线电系统等应用市场来讲无疑设置了阻碍。”。

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大多数的高科技出口限制是基于这一考虑或者说理由的)同“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存疑,那么请看美国司法部的理据:由非凡的成就,敏锐的决定,先见或者运气带来的市场优势或者甚至垄断并不违法。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有权享有其产权带来的市场优势。凭借这一认识,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设计了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出口分类控制号)制度来推行他们的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作为美国政府对二战及冷战时期的经验延续,美国把高科技出口管制视为其保持新世纪美国战略优势的基本国策。在中美贸易中,特别是半导体元器件的出口上严格执行管制政策,并且,它从未被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而加以裁定。

在此基础上,所谓的“安全清单”这一巴统组织的产物,并未随着15年前该组织的解散而消失,相反,它正在与时俱进并且貌似更加商业化了。如果你在中国的某家公司负责同美国的供应商商洽IC产品线的引进业务,又或者你的设计要采用某家美国公司的芯片,那么你一定要熟悉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如果你不想某次出差美国被FBI请客的话。同时,你也最好确定你公司内所有与此业务相关的员工接受过或至少熟悉美国政府提供的出口管制培训以及ECCN制度。你也可以不必在意上述风险——只要你不在乎公司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的黑名单(参见http://www.bis.doc.gov/complianceandenforcement/liststocheck.htm)。

过去十年来,美国的外交政策所导致的在国家安全领域的被动局面似乎为高科技出口管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由,就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2007年),针对半导体产品,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出口管制政策,将管制范围从芯片原厂,延伸到代理商、进出口贸易商以及境外分销商。在政客的安全感得到满足的同时,美国的芯片供应商却不得不小心谨慎地在中国市场做生意,越是高利润的市场(如3G通信),越是如履薄冰。实际上,TI、ADI、Maxim等公司也都有通过设计上的变通来寻求突破出口限制,只是,这种规避风险的方法比较浪费资源和成本。

“国家安全永远是最重要的,但是有不少机构的报告认为,我们的出口控制有大量改革和改进的空间。”这是美国新任商务部部长Gary Locke最近的一次表态。我们无意评价美国政府的“安全感”,只是希望,值此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美国的商人可以更多地推动政客改良樊篱(冲破不太现实也不指望),中国也不仅仅要在世界金融格局中努力洗牌,作为美国最大的债权国以及本轮危机中的骨干救生员,我们是不是还有更多的杠杆的空间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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